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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老赖转移财产(老赖转移财产和隐藏财产哪种情况严重?)


前言:诉前转移财产是很多老赖的惯用手段。这种转移防不胜防,欠债的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很多老赖只要发现还不起钱了,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转移财产,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债权人反应过来,去法院起诉、保全,发现债务人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面对这种情况,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了?


当然不是,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恶意减损自身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我们往往想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有除斥期间,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但很多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


其实,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既可能违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又可能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这就是我们今天重点要讲到另外一种方式,确认转移财产的合同无效。


我们还是先来看撤销权的规定。


第一、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4个要素】


1、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转移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人利益,致使债权不能完全清偿。


4、债务主观上是恶意的。


5、行使期限: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是恶意串通,债权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撤销权经过行使期限,撤销权消灭,如果债务人和相对人转移财产是恶意的,我们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


民法典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五十二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证明恶意串通的两个要素】


1、主观方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具有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共同目的。


2、客观方面:客观上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举个案例,债务人负债后,将名下的500万元的独资公司股份0元转让给了自己的女儿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债务人自身对外负债累累、无足够资产来偿还的情形下,仍将自己公司200万元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自己的女儿,而父女之间,女儿对父亲的偿债能力应知晓的情况下,仍同意以0元对价受让父亲的股权,可以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该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应当将股权登记回转。


因此,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后,及时提起撤销权或者确认合同无效,这两者途径可以任选其一,甚至可以同时主张,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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