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答疑过程中,有个财务朋友提出这样的问题,公司的一名员工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而受伤,公司为了嘉奖该名员工恪尽职责,准备给其发放一笔奖励金,应该以何种形式发放?哪种方式可以降低员工的个税?
个人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的奖励支出,考虑到该名员工受伤会对其工作、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笔奖励有两种发放方式:第一种,直接作为奖励金随同工资进行发放;第二种,将其作为困难补助发放给该员工。
一、奖励随同工资直接发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奖励支出,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2、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任职或雇佣单位获得的各类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以外,需要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二、作为困难补助通过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
1、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通过职工福利费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03号)的职工困难补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工会经费发放的困难补助,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困难补助可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备注: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是1998年出台的政策文件,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该文件全文有效。)
3、发放困难补助实操注意事项
可享受免税的困难补助,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公司该员工因保护公司的财产受伤,符合文件中的特定事件;其次要证明对本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结论
困难补助在特定情况下,可免个税,但是企业切不可将其作为万金油,以困难补贴的名义给所有人发放补助,对于人人有份、月月发放的补助,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员工及家属得重症或者意外事故,通过困难补助给予员工关爱,帮助员工渡过难关,提高员工凝聚力,可谓一举两得,也符合免税条款设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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