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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包括司机吗(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区别)

实践中,为规避自身风险,部分网约车平台的做法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损害由第三方公司承担;再由第三方公司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复杂的方式进行劳动报酬分配。尽管协议明确规定了协议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网约车司机与第三方公司之间,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仍有可能被认定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案情简介: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与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有“曹操专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或“平台”)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司机劳务外包服务,网约车平台支付劳务服务费。


随后,何某(以下简称“司机”)面试网约车平台,按照平台指示通过线上签约系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劳务服务报酬的原则为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奖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原则,服务期间不设也不存在有最低劳务服务报酬标准及最高劳务服务报酬标准。


庭审中,各方确认:1、劳动者劳动报酬由由基本工资、流水提成、冲单奖、补贴4部分组成;2、加班时间为工作日平均年每天2小时,周末平均每天4小时。




法院判决:


1、司机与第三方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有实现该法律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等价有偿的关系。隶属性则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考量以上等多重因素。


在本案中,首先,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但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其次,司机所提供的劳动内容与第三方公司的业务相符,即司机向第三方公司提供了劳动。其次,第三方公司向丝巾支付了相应期间的报酬。再者,司机接受第三方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并受相关规则的约束。故认定司机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务外包中,劳动者受外包方管理,司机实际上受网约车平台管理,双方之间实际上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作为用工单位,网约车平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支付司机劳动报酬、加班费等费用。


本案虽有上诉,但各方对于法院关于各方之间成立何种民事关系的认定并无异议。




律师建议:


1、如通过第三方公司的,司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将第三方公司与网约车平台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要求第三方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费用。


2、实践中,通常签署劳务协议,但一旦进入诉讼仲裁,则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司机受到网约车平台或第三方公司工作安排及管理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况下,仍可能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司机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封面说明:透过现象看本质,长得像火锅的芋圆≠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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