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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做账(外资公司账务处理)

在我国境内有一处理种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像一般居民企业那般归境内居民企业所有,而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那么外资企业账务可以有哪些组织形式?当然,外资企业通过经营之后也是能够获得相关的利润,可以对外进行分红,那么对外分红相关的账务处理又该怎么做呢,下面一一为大家进行介绍!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代表处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公司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公司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他其经济组织在中国做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处理外资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对外分红账务处理

相关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利润、实收资本:


借:应付利润;贷:应缴税费--代扣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代扣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利外资润、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账务


1代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应按照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外方公司分的利润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住企业的规定缴做账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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