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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财产转移如何认定(债务人财产转移如何认定)


律师手记:


现在的债权人普遍憋屈,借债时像老子,讨债时像孙子,反观债务人潇洒自在,两袖清风。有的债务人表面上应允还钱,暗地里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资产,不在少数。债权人如何提前规划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可能时如何挽回损失成为每名债权人的必修课。


以我一位当事人的真实案件为例,我佩服他有凡事留一手的先见之明,又遗憾他没把债务人的房产抵押登记至他名下,致使追债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在民间借贷案件胜诉后又打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从上海打到南通,打了两年多,耗时耗力。好在最终结果全胜,只是过程颇费功夫。




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原规定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规定在《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更新后债务人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1)放弃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6)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上述行为须达到“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程度。相较于此前《合同法》规定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新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扩充了侵害债权行为的内涵,还降低了债权人债权受影响的程度,更有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通常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在正式起诉债务人还款、取得生效的判决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后。笔者此前承办的这类案件,是将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的依据,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用以证明债务人已不具备偿债能力。


此处的债权可以是基础法律关系,如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衍生而来,不限种类,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即可。确认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通过基础法律关系诉讼的方式。


  • 债务人作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放弃债权、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成立生效。


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债务人G某将曾登记在其与父母三人名下未约定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未约定共有份额的房产先变更共有形式为按份共有,债务人房产份额仅占1%,后将1%房产份额以买卖方式转移至其父母二人名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虽然债务人提供了房产交易税费缴纳凭证,但未提供真实的房屋买卖对价的支付凭证,加之G某与其父母的亲疏关系,认定债务人向其父母无偿转让自有房产合乎情理。



无偿转让财产不以相对人明知为前提,而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相对人明知即恶意为前提。何为不合理的低价,原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实现

所谓侵害债权实现,系指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等财产处分行为使债务人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正当行使权利处分财产,不减损其偿债能力,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G某向G父、G母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发生在到期债务尚未清偿前,具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赤裸裸的意图;其次,G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再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G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撤销权行使应以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 撤销权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规定中的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本案中,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2018年11月,G某向其父母无偿转让房产份额,2018年12月,债权人起诉G某偿还借款本息。即便在起诉时债权人已听闻风声,但不到强制执行阶段无法判断G某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故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不是房产转让之日,而应从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终结之日起算。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G某与其父母合谋实施的一系列操作,无非是为了保全在上海的房产不被强制执行,但他们的目的最终未能得逞。欠款还钱乃天经地义之事,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终是逃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最终判决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G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共同共有。原已终结的执行程序得以恢复执行,笔者的当事人的执行回款也终有着落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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