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等,将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
改革后,“体制内人员”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目前,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均完成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并征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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