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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1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1、拆迁前的谈判技巧


2、利用行政诉讼争取时间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者是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地提起诉讼。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3、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诉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情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4、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制裁决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要求请求国家赔偿。


5、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次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的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涉及第二个诉讼。


6、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后时间内,不可以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六项的规定,终止本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裁决,将该裁决申诉到最高法院会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7、强拆的事后补救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裁决一案中,已经被法院先予强行强拆了,并且,该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裁决已经生效,事后的补救方法是:


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是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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