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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核算(非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收到政策给予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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