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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

 1、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2、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限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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