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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备案文件模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会员:

我公司为科技型生产企业,内部研发部门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此优惠政策?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明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优惠时间为汇缴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中《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5行规定,“(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因此,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你公司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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