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税率
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
低税率 | 10% |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优惠税率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1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考点三 应纳税所得额
1.亏损弥补: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弥补。
2.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支付手续费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售后回购 |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
商业折扣 |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2)转让财产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3)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3.★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 |
不征税收入 | (1) 财政拨款。 (2) 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用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
【注意】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前一般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 准予扣除 |
保险费★ | 1.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工资薪金5%内扣除 3.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因公出差乘车意外保费:准予扣除 4.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 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必背法条】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必背法条】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必背法条】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必背法条】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背法条】 |
利息支出★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居民企业费用 | 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
税金★ | 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其他税金及附加可以扣除。 |
损失 | 1.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2.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的,在以后年度又收回,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筹办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
借款费用 | 1.不需要资本化:准予扣除 2.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劳保支出 | 准予扣除。 |
手续费及佣金 | 1.保险企业: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余额的18%计算限额。 2一般企业:为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续表二:税前特殊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必背法条】,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3年内扣除。(指会计利润总额*12%) |
租赁费 | 1.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汇兑损失 | 准予扣除 |
贷款损失准备金 | 符合条件的,准予扣除。 |
5.★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必背法条】
【注意】一般借款合同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5)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6.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买价加税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加相关费用,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费用;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税费;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 3. 直线法摊销,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
无形资产 |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3.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
其他 | 1.生产性生物资产: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林木类最短10年,畜类最短3年。 |
6. 资产损失:按规定当年实际确认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7.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调整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点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2.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考点五 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远洋捕捞)、减半征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第一笔收入开始)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必背法条】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六 零星知识点
1.资本弱化: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无论盈亏。
3.纳税地点:源泉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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