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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中(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主要基于)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税率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10%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减按25%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考点三 应纳税所得额
  1.亏损弥补: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弥补。
  2.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支付手续费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商业折扣


按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转让财产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3)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3.★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用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注意】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前一般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准予扣除


保险费★


1.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工资薪金5%内扣除


3.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因公出差乘车意外保费:准予扣除


4.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 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必背法条】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必背法条】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必背法条】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必背法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背法条】


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必背法条】


非居民企业费用


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税金★


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其他税金及附加可以扣除。


损失


1.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2.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的,在以后年度又收回,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筹办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借款费用


1.不需要资本化:准予扣除


2.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劳保支出


准予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1.保险企业: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余额的18%计算限额。


2一般企业:为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续表二:税前特殊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必背法条】,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3年内扣除。(指会计利润总额*12%)
2.直接捐赠或通过营利机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汇兑损失


准予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准予扣除。




  5.★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必背法条】
  【注意】一般借款合同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5)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6.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买价加税费;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加相关费用,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费用;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税费;


(6)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


3. 直线法摊销,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无形资产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3.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其他


1.生产性生物资产: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林木类最短10年,畜类最短3年。
2.长期待摊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可计算摊销扣除。
3.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




6. 资产损失:按规定当年实际确认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7.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调整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考点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2.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考点五 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远洋捕捞)、减半征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第一笔收入开始)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必背法条】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考点六 零星知识点
  1.资本弱化: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无论盈亏。
  3.纳税地点:源泉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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