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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非企业性单位(律所属于企业单位还是非企业单位)


【裁判要旨】


劳动者认可其专职律师的身份,且自述作为专职律师的执业期间为2009年至2020年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者于2020年9月18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1、天津某投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于某在天津某投资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于某作为专职律师执业期间为2009年至2020年9月18日。


2、2021年1月8日,于某作为申请人,以天津某投资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9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21)第40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认定2020年9月18日前不存在劳动合同并判决自2020年9月19日起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12500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560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数额。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在招聘法务人员时,一定要核实应聘人员是否为专职律师,如最终决定雇佣专职律师,建议要求其注销专职律师执业证。此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法律的相应效力。


2、提示用人单位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专职律师是只能在一家律所进行职业,并非此类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为兼职律师,且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相应人员,在经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才具备了兼职律师的相应资格。


【劳动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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