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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吗(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问:我司C通过某宝平台B引流,承接安装运维服务,然后外包给服务供应商D。付款流程:A用户在B淘宝平台下单、付款→B平台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我司C剩余款项→我司C扣除服务费后向支付给外包D供应商剩余款项。


1、淘宝B向我司应当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2、外包供应商D向我司开具发票,应该开具什么税率、什么内容的发票?


3、谁应该向用户A开具发票呢?


4、我司在确认收入、成本的时候是按不含服务费的净额还是全额确认?


答:问题一,B只是平台,提供技术服务或中介代理服务,贵司向其支付的是服务费或佣金(依合同及业务内容确定),B给贵司开具相应的发票。


问题二,贵司将业务分包给D,支付给D相应的价款,D应就收取的价款开具安装运维服务发票,此支出是贵司提供运维服务的成本。


问题三,因为是贵司向A提供的运维服务,因此,贵司应就从A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开具相应的安装运维发票。


问题四,按新收入准则,贵司承接服务,是主要责任人,因此,从A收取价款,应全额计入收入,而不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支付给平台的款项,是贵司承接服务发生的费用。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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