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怎么办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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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以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
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公司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
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模(限额)以上外贸、住宿餐饮、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企业。
上述企业审计应在本市依法验资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中小微企
业划型结论直接认定。
(二)对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 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
业,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电话、批发零售五
个行业审计企业的划分。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
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批发零售”相关经营内容之一的规代办模(限额)以上企业。对在
2020 年5 月9 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
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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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标准、期限及要求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月200 元,补贴人数按实际参保职工中参加以工代训的人数计
算。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
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 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专电话账资金中列支。
(二)本通知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从2020 年5 月开始执行,
受理日期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在截止时怎么办间前受理,其后审
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验资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
贴范围。
(四)企业可同时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和川人社办
发〔2020〕30 号规定的其他企业职工培训。
(五)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
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川人社办发〔2020〕30 号规定的以工代
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补贴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
月申领或集中申领不超过6 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
料: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附件);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
的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参保证明(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
季度参保证明)。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代办培训计划。吸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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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
员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司门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该
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
息为准。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审核,
审核后要在官方网站公示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等相
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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