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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持有协议书(房屋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这方面,资深股权律师段海宇认为要从股权代持协议和日常经营两个方面着手,我们先看股权代持协议,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包含的下面六个重要条款并签订好配套文书:


第一、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从目标公司获得的投资分红归实际出资人所有,显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活动所获得的任何权利都归实际出资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有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实际出资人已经将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该出资必须专门用于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对此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出资。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还必须将他已经将投资款给到目标公司的证据例如银行流水、出资证明书交给实际出资人,目的是为了实际出资人向目标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资。


第三、在代持期间,实际出资人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落款时间空白,防止名义股东到时不配合。


第四、要求显名股东及时披露目标公司对股东的任何通知、提案、决议,在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实际出资人决定自己参与表决,在应当在签署代持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实际出资人行使表决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五、显名股东承诺将他未来所收到的全部投资收益均全部转交给实际出资人。


第六、实际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实际出资人指示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在实际出资人将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时,显名股东也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七、和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目的是防止名义股东私下将您的股权质押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除了与名义股东签订好股权代持协议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标公司日常运营中实际出资人应做到以下三点,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实际出资人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其为真正股东的证明,以及目标公司予以确认的证明,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知情同意书、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确认或公司向实际出资人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有经过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才能请求公司将自己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否则,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当你要求将自己变更目标公司的股东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3、保留好自己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活动的证据,目的是证明自己在实际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经营管理权;


4、公司的运营中,实际出资人还应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通过作出当年度不分红,少分红,高额提取资本公积金,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将实际出资人的利润“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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