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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吕太昌(河南省税务局吕太昌简历)

河南日报·税务


通讯员 邱艳 张胜银



日前,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于今年8月12日起施行,为河南省税收共治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增强各部门对税收的保障,势在必行。


据省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制订《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河南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省国地税首批重点合作项目之一。在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为《办法》的制订、修改、完善做出了大量工作。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明确由财政部门做好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税收协助、涉税信息共享等相关税收保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例如: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明确税收优惠信息部门沟通规定,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要书面互通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有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务案件违法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纳税遵从等。


同时,《办法》也对税务机关如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还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这一系列的要求,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道“保险栓”。


信息共享是该《办法》的又一突出特点。《办法》为“互联网 税务”提供了制度依据,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筑牢税收共治基础。同时规定由省财政、税务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根据经济发展情态,动态适时调整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内容;并积极参与“全省一张网”建设,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填补了税收协助方面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同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确保税收共治责任落到实处。


【附:三部门负责人权威解读《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摘要: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颁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并于8月12日正式施行。河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相关负责人8月12日做客新华网河南频道,围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进行解读。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颁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并于8月12日正式施行。河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相关负责人于8月12日做客新华网河南频道,围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的访谈嘉宾有河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吕太昌。他们将围绕与《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的一系列热点问题,为广大网友进行权威解读。


主持人】: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税收保障办法是河南财税的一件大事,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河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制订《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财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2014年,省地税局为适应税收管理改革需要,提出了出台我省《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建议。2015年年初,省国地税在税收保障立法上达成高度共识,把起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作为首批重点合作项目之一,共同抽调力量成立了研究起草小组。


彭玉琦】:2015年7月,省财政厅代省政府起草《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的主要精神与税收保障立法精神不谋而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单位共同推进《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立法项目,于2015年年底最终定稿,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核。2016年3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经多轮专题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订完善,形成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审议。2016年6月29日,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访谈嘉宾:河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的背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随着我省经济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源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财税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魏正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为了解决我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税收应收尽收,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可以说,制定我省税收保障办法非常必要。



访谈嘉宾: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


主持人】:《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吕太昌】: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省也处于中原经济腾飞的关键阶段,充裕的财政收入支持十分重要。因此,以地方政府规章保障税收有其必要性,且意义重大。


吕太昌】:(一)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广泛挖掘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平台,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增长。


吕太昌】:(二)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依法治税水平。2001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税收协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内容较为原则,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瓶颈和障碍。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弥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实施。


吕太昌】:(三)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严格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前提。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构建集财税数据采集、审核、分析、评估和应用功能为一体的数据中心,既可以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又可为研究分析税收变化趋势、科学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提供依据,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吕太昌】:(四)有利于推进财税管理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税收保障立法,推进综合治税,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政务活动中,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增强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务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动,既是实施互联网 行动计划、创新政府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又可以密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打破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传统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访谈嘉宾: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吕太昌


主持人】:《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彭玉琦】:《办法》共三十条,包括培植税源、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培植税源。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任务。《办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彭玉琦】:(二)税收服务。税收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规定了法律责任。


彭玉琦】:(三)税收协助。建立税收协助制度是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和实现税收应收尽收的重要措施。针对税收协助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彭玉琦】:(四)涉税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开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与其他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等进行了规定。


主持人】:今天已正式施行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


魏正武】:《办法》着力解决协税法律依据不充分,责任不具体,配合不得力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突出政府领导,构建共治格局。《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进行考核,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共治格局。


魏正武】:(二)突出信息共享,筑牢共治基础。针对涉税信息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通、标准不统一,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办法》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魏正武】:(三)突出协作责任,形成共治合力。为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办法》对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


魏正武】:(四)突出问责追究,保障共治效果。为增强《办法》刚性,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明确了问责措施。



访谈现场


主持人】: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有哪些规定?


吕太昌】:《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还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这一系列的要求,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道“保险栓”。


主持人】:对于推进综合治税,《办法》有哪些规定?目前有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彭玉琦】:目前,制约税收管理的一个瓶颈性因素是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为我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综合治税提供了立法保障。《办法》规定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土、公安等部门的税收保障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规定了开发建设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和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主要措施;规定了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机制,激励涉税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彭玉琦】:《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一是建立了综合治税协同工作机制和重点工作任务台帐,将综合治税工作细化成17个小项,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处室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要求。二是草拟《河南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河南省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和《河南省省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三是编制涵盖220个信息项的《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内容、频度、时限等具体事项。目前四项配套制度和涉税信息目录正在征求49家省直单位意见。


主持人】:为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魏正武】:《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办法》明确了问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予以责任追究。


主持人】:感谢现场嘉宾的权威解读,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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