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要求在境外上市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内上市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2019年A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2019年的会计处理
1、2019年12月10日,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主营业务收入 90 合同负债 10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
合同资产 7
贷:库存商品 70
3.在2019年12月31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商品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 113
(二)2019年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时应按全部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与相关成本,因此税务上2019年按销售额100万元确认当年收入额,按70万元确认库存商品成本金额。所以,A企业进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当年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7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
二、2020年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确认退回的金额。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无需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追溯,而是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销售退回作为日常业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X13%
贷:银行存款 6.78
2、对2019年预计的退货金额调整的处理。2019年多预计的退货金额4万元(10-6),应当转为日常业务增加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负债 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3.确认退货成本。该批商品单位成本为万元,销售退回应增加库存商品6*0.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4*0.7万元。
借:库存商品 4.2
主营业务成本 2.80
贷:合同资产 7
2020年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9年因退货减少收入6万元,减少对应的销售成本4.2万元,税务上按正常业务处理,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4.2=1.80万元。而会计上增加主营业务收入4万元,增加主营业务成本2.8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2.8=1.2万元销售成本万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 1.2=3万元。
验算:(100-70)X(100%-6%)=28.20万元,税会差异分析如下表:
会计利润 | 税收金额 | 差异(调整金额) | ||||
年度 | (1) | (2) | (3)=(2)-(1) | |||
2019年 | 27 | 30 | 3 | |||
2020年 | 1.20 | -1.80 | -3 | |||
合计 | 28.20 | 28.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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