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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现在大家出去购物消费开具发票,开票方都需要购买方提供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你不给,人家就不给你开。今天电子台账助手就来带大家正确认识税务文件的要求,避免对发票开票规则认识不清晰,导致对政策的误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不是所有的发票开具都得填纳税人识别号,电子台账助手整理以下几种情况你需要了解:


一、企业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非营利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确实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以不填写。


二、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三、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四、发票名称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等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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