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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税率怎么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差别)



一、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在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由于对货物销售全面实行了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实行营业税,以及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一)兼营的含义
所谓兼营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兼营的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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