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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无形资产定义标准的是(六种无形资产有哪些)

问题1:疫情期间小规模开票增值税率是1%,要求购买方按3%税率付款合理吗?


解答:


购买方付款是按照发票的价税合计付款,比如某件商品是1万元,不哪些管发票税率是1%还是3%,购买方都应支付1万元。


当然,如果购销双方签订有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价,如果税率降低了,导致发票总金额降低的话,销售方也必须要履行合约约定。


因此,主要还是要看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只要满足合同约定就是合理的。




问题2:请问在税务中,合伙企业是属于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解答:


合伙企业作为股无形资产东出现标准在公司制企业股东名单中,既不是自然人股东,也不是法人股东。


作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在分红或股息分配时,自然人股东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在满足条件下是可以免税的。


而对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股权投资分红股息所得,不需要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需要先分后税,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需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在税务中是一种很独特的存在。




问题3:企业所得税调减营业收入是否需要调整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种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的入额。


因此,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调减了销售(营业)收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自然也需要调减。


比如,企业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20年对某一项销售没有满足收入确认标准,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入,而税务方面由于满足税法对于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了收入。但是,到了2021年,满足会计准则确认标准后,会是计核算也确认了标准,税务方面因为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所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就需要做收入的纳税调减。


在上述过程中,2020年调增收入,也就调增了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2021年调减收入,也就调减了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两个年度调整过程相反,正好抵消。




问题4:软件的使用权算无形资产吗?


个人理解应该是软件的所有权(可转售)才算无形资产。


解答: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作者,其中著作权中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的形式授予使用者或转让等。实际上,大家平时使用的各类软件,也都只是拥有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标准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定义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软件的使用权可以构成无形资产。




问题5:工资五千整每个月扣税400合理吗?


基本工资加绩效一共5000整,我查到的资料都是超过五千才要缴税,为什么我没有超过也要缴税呢?或者是公司的问题吗?如果是公司的问题我该怎么做?因为大家都是扣税的不止我一个人。还有不到五千块钱的也要交。光我知道的拿到手三千多的同事也要交两百多的税。


解答:


由于现在有的企业想逃避社保费用和住房的公积金等,虽然每月在给员工发“工资”,但是却不一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六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我前面的工资打上双引号。


大家可能在刷手机时,也许会遇到所谓的“灵活用工”的相关新闻等,很多企业老板为了躲避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把本来是企业的员工变成了所谓的“灵活用工”,把本来是工资的变成了所谓的“经营所得”,企业用从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发票作为支付报酬的凭证。是外卖小哥、快递员与网约车司机六种等,就是所谓“灵活用工”的典型代表。


因此,您们可以看看您们公司是否给您们购买社保等,以及登录个税APP查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如果没有购买社保等,或者个税APP上没有显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的,大概率就是按照所谓的“灵活用工”套路来的。


当然,也有可能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6:实缴资本30万是否可以以1元转让?


解答:


怎么转让是你的权利,白送人也可以,只是怎么收税就是税务局的事情了。


按照现在的工商变更要求,全国基本上都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纳税证明,然后凭纳税证明去办理工商变更(股东变更)。




问题7:共同接受用电,可以采用电费分割单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房由于没有单独安装电表,请问支付给出租方的电费取得出租方电费分割单,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不属于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哪些、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租赁房屋发生的电费,可以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




问题8: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六种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定义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说明种:财税[2016]45号文与其他文件规定的最大区别在无形资产于,公益股权捐赠是以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开具捐赠票据,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一般都是规定以公允价有值确定捐赠额。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六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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