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2021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相关留抵退税,免抵税额,与税率划分等详细信息,今天我们来根据政策逐条来看,哪些情况下可使用对应政策。一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增值税额-增值税退税额=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消费税税额-消费税减免税=当期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举几个例子例1:某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适用城建税税率7%),2021年9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当期已认证进项税额30万元,前期留抵10万元。当期城建税额=(50万元-30万元-10万元)*7%=7000元


例2:某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适用城建税税率7%),2021年9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当期已认证进项税额30万元,前期留抵:40万元。当期城建税额?


计算城建税纳税依据=5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万元,当期未扣除完,结转以后申报期继续扣除,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0,由于城建税计税依据为0,则当期城建税为0。


例3:某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9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申报缴纳消费税40万元,该企业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应交城建税=(100万 40万)*5%=7万元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举例说明


某服务公司(适用城建税税率7%),2021年9月转登记为小规模公司,企业自查发现21年6月少申报收入,需要更正申报,涉及税额20万元,已知该公司转登记前还剩余10万元留抵税额,计算应补城建税为?(不考虑滞纳金等其他因素)


城建税=(20万元-10万元)*7%=0.7万元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我们要先了解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应退税额抵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城建税计税在税务机关允许确认免抵税额的次月申报即可(如7月发生,则在8月申报期申报)。


如某生产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7%),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外销业务2021年7月发生相关业务,内销采购原材料进项税额20万,内销销项税额50万,税务批准留抵退税额为25万,则城建税为?


21年8月征期,城建税=【(50-20)-25万】*7%=0.35万元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因多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在退税时同时退还已交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