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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级土地税率)


什么是城镇土地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土地税费调控存在的问题


土地取得环节未能很好地体现地区间资源和发展水平差异。


一方面,税费征收标准更新不及时,对于我国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开发程度、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生态环境脆弱度等差别化考虑略显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不同资源禀赋条件下,不同用地类型缺少具有明确导向意义的鼓励政策。


土地保有环节税种单一,调控手段不足,未能体现对存量土地再利用的税费调控。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从量计征,对于土地价值的变化缺乏有效跟进,同时对于土地使用的外部性缺乏控制。土地使用权人自身疏于开发,但却享受其他使用权人的开发活动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或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降低了区域整体的土地价值,影响了其他使用权人。


土地转移环节缺少遏制土地投机行为的机制,税费政策缺少与地区产业调控政策的衔接。


一土地增值的快慢、土地转移和倒卖的投机倾向性都是不同的,而目前在土地转移环节,税费的征收并未对这一差异性和投机倾向作明确的区分;


二是未能明确区分不同转移用途的税费调控方向;三是缺乏针对存量土地转让的税费鼓励政策,目前对现有的有偿使用用地,以及未来可能转为有偿使用的存量划拨用地,尚缺乏税费方面的调控措施。


土地税费调控的制度建议


首先,针对土地管理的地类、供应方式、空间区域等方面的差异性,实行差别化税费管控制度。


针对原有的有偿使用土地范围,加快建立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调控机制,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土地出让价格,促使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建立经营性工业用地与住宅、商业等用地的合理的比价机制,显化工业用地土地价值,提高工业用地供应价格。


其次,通过税费的调节,调控不同功能区域新增土地的取得成本。在应用税费手段对新增建设用地取得环节进行调控时,建议结合整体大区域(城市群)的发展战略,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功能定位提出差异化的税费调控措施。


再次,优化调整保有环节税费结构,提高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按照“谁占资源谁缴税、多占资源多缴税”的原则,扩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缴税费种类,增加土地增值税。对于具有投资投机性质的房地产类型(住宅、商业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当年土地价值的评估值相比于上一评估周期的增值,税率区间及大小等同于转移环节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征收形式不同于转移环节的预征率,而是采用当年实际征收比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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