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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俗易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俗理解)




一、确认差异结果的税会差异

1.固定资产、无加计扣除情况的无形资产


这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之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的确定等存在不同看法所导致差异。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这项差异和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类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会计上是按照公允价值对之进行后续计量的。但是如果税法上也这么做的话,税收收入就会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出现税源不稳定的情况。所以,为了稳定税源,巩固税基,税法上只认可该金融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其计税基础。


4.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


5、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当其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各类费用和成本。


比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出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实质上构成了将来的税款提前交付,具有明显的预提性质。


6、各类不符合规定的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是出于资产成功收回所面临的风险的考虑所做出的一种应对措施。例如坏账准备,则是为了应对客户可能拖欠甚至不还款的风险,保证会计数据的稳定性而做出来的行为。


但是在这之中存在很大成分的主观判断,极难找到一个公认的减值标准和方法。有些情况下反而成为一些企业逃税避税的法宝。税务局出于稳定税源、巩固税基的考虑,自然不会承认预先计提的减值准备,而是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够允许税前扣除。这样一来就到时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情况,产生的税会差异。等等。


前述这些差异在资产或负债存续期结束以后最终会消失,实质上就具有明显的预提和待摊的特点和性质。而在其存续期内则要对之产生的影响用会计的语言记录下来,便有了令人头疼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众所周知,对于资产来讲,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则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负债来讲则刚好完全相反。用最后确认出来的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减去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差额就得到了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对于这些需要确认差异结果的项目就需要根据其影响的报表项目分别做出具体的会计处理。


例如,如果是因为固定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影响利润总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所得税费用;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造成的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了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免税合并)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重要差错更正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不确认差异结果的税会差异

1、存在加计扣除情况的的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部分的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合并,在交易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初始确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超过扣除限额的应付职工薪酬。


由于税法上对于该部分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扣除,而确认差异的目的就是为了较好地反映由于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预提和待摊性质。现在该事项没有这一性质,自然没有必要再去确认相关的差异。


3、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等。


理由同上。


4、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当期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各类费用和成本。


理由同上。


5、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免税)中的商誉。


在企业合并中,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假如是合并成本即给付对价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情况,即会产生正商誉,此时会假设确认差异结果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话,那么就会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而导致商誉又变大,从而有需要继续确认由此而带来的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一来就进入了一个循环。


反之,当合并成本即给付对价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时,会出现负商誉,如果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又会产生新的负商誉仍然进入了一个循环。所以,基于上述考虑,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免税)中的商誉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6、长期持有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这些业务或者由于未对会计数据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由于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的原则。而且这些差异是在以后年度都不会消失,会形成永久性存在的差异。因此,不对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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