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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新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是为数不多的针对金融工具的专门法,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条件。该法颁布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多年,此后仅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而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票据业务已发生了重司法解释大改变。


崔瑜解释称,现行《票据法》和票据业务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步伐,主要存在: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止步不前的票据功能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未明文规票据法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最新任;票据的定义过于狭隘,“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等问题。


“现行《票据法》受限于时代背景,采用了基于票据凭证和签章的条文表述方式,显然指向的是纸质票据司法解释,电子票据和纸电转换票据等均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崔瑜指出,以商业汇票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推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出台《电子商最新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方式明确了此类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在2016年票交所成立时,人民银行通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贴现后纸质商业汇票的电子背书流转方式,明确电子背书和纸质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实上创设了纸电转换票据。上述管理办法皆是部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修补,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发生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纠纷时仍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


在票据融资功能定位方面,崔瑜指出,当前法律界和实操界的争议较大。例如,票据融资是否需要有贸易背景支撑、企业是否能够发行纯粹的融资性票据、发行融资性票据与发行债券的边界定义等。


“这些争议,无论持哪方观点,对发展票据融资功能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崔瑜表示。此外,目前票据融资功能的发展,还面临监管意见不统一、不协调,以及票据融资套利行为和票据民间买卖盛行等问题。《票据法》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以及未明确相关票据融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票据融资功能难以进一步发展的根源性问题。


崔瑜还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公司或供应链核心企业可以以极低的系统建设成本,以《合同法》为基础,自行“印制”电子化的“类票据”,在功能上几乎等同于甚至优于传统票据。而且随着国家支持区块链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发展,更多依托区块链的“类票据”将诞生。如果不再加以严格管理,部分金融业务将脱离监管视野,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

票据法

针对上述问题,崔瑜提出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票据必将成为票据的主流形态,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建议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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