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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年度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征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以下业务按本项年度目交税: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
  ■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能单独(分开)核算,不征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②三项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③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5%


补充医疗保险:5%


④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⑤开办费


  开办费为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不包括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扣除方法: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申报
  >>可以选择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注意:上述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⑥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⑦研发费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劳动保护支出


  (2)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应纳税额
  申报环节:分期预缴、汇算清缴
  适用税率:见附件。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税率:见附件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
  注意:一般收入确认和扣除项目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主体(法人企业)的上述行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所得息、红利所得”征税。


>>一般的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等
>>其他限定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1)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
(2)广告费和业经营所务宣传费(15%);
(3)业务招待费(60%,5‰)。
>>不得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但下列项目应遵从以下扣除标准:
  ①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按60000元/年(50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应选择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同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同生活费用,不允许扣除。
  ③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④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⑤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税务处理
  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个人所得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注:上述处理同个体工商户。
  ⑥与关联企业往经营来时,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核定征收方式下
  核定范围:未设置账簿账簿资料混乱;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后,仍不申报的。
  所得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企业经营多业的,按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人不未按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先分后税原则,具体如下: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合伙协未按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应纳税额计算
  (1)各个合伙人按自己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汇总全部企业的经营所得按期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分摊给每个企业,由各个企业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按期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7.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经营金不得扣除
  (2)雇员律师与事务所的分成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把余额与雇员律师事务所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申报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经营所比例内确定。


  (3)律师兼职获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税务处理
  针对上述所得,事务所在扣缴税时,不再减除5000元,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税率,计算个税;次月自行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汇总计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其他人员的个税处理
  律师再聘请其他人员,如秘书、助理等,其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5)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按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据实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
  (1)区别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进行■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进行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管理
  ①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税。
  ②对未领取营业执所得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附: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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