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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定期定额自行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通常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的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办申报表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所得厅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即可定额所得,凭税票就认定贵公司已经申报纳税了,不需要再经营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2、销售情况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经营所期销售情况明细),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说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3、税额抵减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申报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此表0保存即可。


4、主表的填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由于是个体户定期定额征税,发票额度未超过定额数,销售数填人增值税纳自行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即可,然后保存。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所得税户经营额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问:定期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说明》)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个人所得税一定幅度的,应当填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定期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自行个体工商户定经营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定额额。具体期限和幅度填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所得税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经营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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