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判定(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有)

由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不设机构场所两种经营模式,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现对非居民企业各种情况下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需就其下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所设立机构场所属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也需就常设机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Ø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2. Ø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服务;


3. Ø 转让处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4. Ø 转让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动产;


5. Ø 转让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而拥有的权益性资产;


6. Ø 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7. Ø 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8. Ø 其他所得。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免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为免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 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者取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根据税收协定和《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来判断,收入项目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1. 签订税收协定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在国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根据所签订税收协定,以下收入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构成常设机构才需纳税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以下两项收入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Ø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Ø Ø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收益。


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该非居民企业的上述两项收入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主要是境外企业派雇员到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况。


不构成常设机构也要纳税的收入


即使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以下收入也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Ø 转让、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


Ø Ø 税收协定上未规定的其他收入所得。


2. 没有签订税收协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