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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8修正内容解读(2018年公司法修正了哪些内容)

问题的提出和现象


公司法又要修改了。


现在这个大亮点也被立法者认为有污点了或者有缺陷,需要擦亮、完善,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没有认缴但是没有到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不管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对缴纳出资期间是如何约定的。


这个立法修改的出发点,很明显是要保护债权人和已经缴足出资的股东的利益。但是,对于认缴制而言,显然是打了一个折扣了,变成了一个成色不足的认缴制。


这是一个关乎股东出资的制度性变化,会衍生出哪些新问题,不知道立法者想到了没有。我想到了这么几点:


(1)公司法修改前,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及其股东该怎么办?


对于好些公司及其股东,这是他们没预料到的也不想见到的法律制度变化;对于某些人,甚至可能是个小灾难。正所谓:认缴资本的可能要认倒霉,实缴的反倒踏实。


(2)对诉讼会产生什么影响?


可以预见,只要是注册登记记录显示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债权人起诉公司可能都是把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都纳入到诉讼中,充当第N个共同被告,在要求公司还钱的同时,要求没缴足出资的股东立刻缴纳出资。投资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结果公司一打官司,股东就要当被告,是不是有点扯淡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打官司,屁股背后总是跟着一群股东,这算哪门子有限责任呢?


(3)对公司运作会产生什么影响?


过去公司没钱偿还债务,管理层要努力挣钱,实在不行想办法去外部融资;法律修改后,公司没钱偿还债务,可能首先就是要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没深入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或许就会提出质疑,要求管理层解释清楚是不是(或者为什么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恐怕也会出现股东内部、部分股东与管理层的扯皮、打官司。外部关系,欠钱没还,还没处理好,股东内部就开始内斗,债权人或许还没打来,公司内部就开始打官司了。这样的公司还能有好下场吗?


公司是虚拟法人,公司找股东追要出资,该怎么通过组织内部的决策程序?董事会能决定吗?经理就可以决定吗?是不是要开股东会?开股东会,怎么表决?也有好多细节的问题被引发出来。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4)对公司章程设计的自由有什么影响?


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法律是允许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的。律师在设计章程时,可以约定部分股东在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提前缴纳出资,部分股东列后。然而,这次的修改草案,毫无疑问就把这个设计的自由给否决了。不管你们股东怎么约定,债权人和公司都有权给废掉!从这个角度看,赋权时,给债权人的权利,给公司(实质是大股东或者大部分股东)的权利,应该有所区别。对于公司而言,应该有“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特别机制;对于债权人,也可以有“债权人与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错误的根源


从上述的现象分析入手,可以感觉到不对劲。我认为这个法律修改,是有明显瑕疵的。


首先,究其根本,要求提前缴纳出资,就是废除(破坏)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期间的约定(契约)。废约,一定是特殊的终极解决手段。终极手段,能轻易使用吗?


其次,股东认缴出资并约定一个缴纳期限,本质是对公司债务隐形承担附期间补充担保责任,在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债务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提前缴纳出资,有其合理性。把约定的缴纳期限废掉,实质上是破坏了认缴制的基础(认缴制的补充担保的根本特质)。变质了,变成了“附条件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点的连带担保责任”


  • 此次修改拟增加的条款: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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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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