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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承担连带(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

公司破产全体股东连带赔偿,最高院: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质的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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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承担任纠纷案》【(2018公司)最高法民再366号】


▍争议焦点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属于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性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0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了开曼斯曼特公司财产后,开曼斯曼特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于2性质012年3月承担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深圳斯曼特公司被债权人捷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由此可见,股东开曼斯曼特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损失,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属于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为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连带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质的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什么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应向深圳斯曼特公司连带连带赔偿4912376.06美元(以深圳斯曼特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什么日2013年6月3日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301187外商独资企业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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