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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有限合伙公司注销流程)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流程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就合伙企业的承担债务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注销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角度来说,其责任是非常之重的。因此,在合流程伙企业的架构设承担计中,我们并被不建议合伙企业的普的通合伙被人由债务自然人来担任。注销同合伙时,我债务们也不建议普通合伙人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


在顾问派有限大讲堂往期文章中,有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的相关知识做过分析,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企业合伙人,该种架构并没有起到风险隔公司离的屏障作用。


问:那么问题又来了,有限合伙企业注销后,有限合伙人是如何承担债务的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八的十八条、第一百零二的规定,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人,则有限合伙人也是清算义务人,其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公司的,损害债权合伙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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