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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值(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

程总、杨总、李总共同经营火锅店,开店之初三人便签订了合伙协议,并设立了一家合伙企合伙业。然而火锅行有限业竞争太大,又因为疫情反复,生意一直不太景气,李总合伙便萌生出退伙的想法,于是便私自将他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周总,程杨二人对此并不知情。









结合上述案例,大方和企业主们聊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那些事儿!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财产买财产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股权除外。




也就是说,合伙协议如果约定了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转让财产份额,那么李总便有权向周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李总仍然需要通知程杨二人,因为根据上企业述规定,程杨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如果程合伙人杨二人在法定期限内价值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周总便不能取得转让的财产份转让价额,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分红。




如果合伙协议未就财产份额转让作特别约定的话,李总向程总、杨总之外的人转让他在合伙企业享有的财产份额,必须经过程杨二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份额同意,擅自对外转让的,因转让转让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以转让协议不发生效力,有限周总也就不能取得转让的企业财产份额,更不能要求分价值红。




综上所述,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转让行为符合合伙协股权议的份额约定,并且尽到了通知义务从而不侵犯其他合合伙人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转让行为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因此,大方建议:涉及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时,企业主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确保不侵犯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后续因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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