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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

导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交易双方发生房地产交易,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房地产之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已转让使用权名义向购买方各类费用、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编者按:有种非常特殊的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企业取得某种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


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挞定收入,是指因购买方原因未能成功认购并放弃认购意愿,而没收的定金收入。


一、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由于买卖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交易,并未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不是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关键还是看挞定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属于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挞定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日一税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地产,交易双方发生房地产交易,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房地产之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已转让使用权名义向购买方各类费用、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也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也应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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