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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补充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规定(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1.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 缴增值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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