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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湖北省(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鄂城区既有住宅自主


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鄂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十大民生实事的实施计划,为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分步有序加装电梯,持续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条件,有效提升城市品质,鄂城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鄂城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鄂城区凤凰街道明塘路70号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436001)。来信请注明“《鄂城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cqzf@126.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告知至:027—60896105(周一至周五8:30—17:30);18107117288(周六至周日8:30—17: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


附件:《鄂城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关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现就我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等4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6层以上(含6层)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规定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


(一)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乡规划、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相邻建筑原本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增设电梯应不降低其日照标准。在符合消防间距的条件下,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建设、运行、维护和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


(三)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三、资金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工作流程


(一)业主申报


1.民意征集。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即可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意向。


2.论证分析。街道办事处收到增设电梯意向的相关资料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救援、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现场开展踏勘工作,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电梯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他负荷,该线路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第一条线路出现故障时,另一线路应保障电梯正常供电。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有绿化地带和设施,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3.签订协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可行的,本单元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事宜,如电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经费筹集(含电梯用电报装工程费用)、分摊方案等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并在本单元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申报人”,可由“申报人”办理申报手续,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


4.方案编制。业主代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街道办事处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在本幢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书面反对意见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的,业主代表即可申请审查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二)部门审查


街道办事处应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窗口,所有审查事项由该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出件。


1.街道受理。业主代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


(4)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含增设电梯后涉及到消防车道宽度、防火间距等相关内容的平面图);


(5)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


(6)有资质(与原房屋建施图设计资质对应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7)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及交通出行保障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2.部门联审。收件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


3.图纸审查。联合审查通过的,业主代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施工。


(三)施工验收


1.施工管理。业主代表应当在施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代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住建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区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参与,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五、使用维护


业主代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本意见自2022年3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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