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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是)

一.个人销售有关规定增值免税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免征月销售额5000-20000关于元;有关规定


3.按次纳税的增值税是,为每次(日条例)销售额300-50关于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



三.减的税实施细则免税政策其他规定


  1. 纳税人兼营暂行免税、减税项目的,根据应增值税暂行条例当分增值税暂行条例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是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增值税暂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的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根据,可以放暂行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免税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实施细则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免税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免征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条例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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