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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人(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一、面临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名单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被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违法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列入

(五)购买非经营法人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面临被采取财产调查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二)被执行人隐企业法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被以强法定代表人制开启。


(三)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严重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三、面临被拘留、罚款

根据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拒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转移、隐匿、伪造、篡改、企业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失信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面临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根据最高企业名人民法院2008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列入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的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五、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违法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8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企业法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企业名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法人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面临受到联合信用惩严重戒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企业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而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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