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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据实预缴(个人所得税据实预缴提示收入总额不能小于上期收入总额)






由于现行税法中对于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表述存在重叠部分,个人往往难以界定,需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个税缴纳方式、税率均有所不同。因此区分所得的类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尤其重要。




0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税目交提示叉


劳务报酬作为综合所得的子税目,《个人所小于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在于基于个人独立行不能为而提供服务,服务的种类没有任何限制。


经营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九大税目之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据实营、承租经上期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的特点在于个人或企业基于一定生产经营活预缴动而取得所得。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目的交叉在于个人提供指定有偿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两项中,据实即经营所得税目的第二款和第四款


02、税目交叉对代开发票个税的影响




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扣缴方法存在较大区别,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综合所得实行预扣预缴加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劳务报酬需要由支付方在实际支付时据实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实行预缴加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支付方不负有法定的扣缴义务。







03、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划分方式




要准确界定个人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依据交易双方的纳税人身份、合同、行为性质、经营形式、款项支付、发票(收据)开具、国家政策规定等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整理成文档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下列举几个角度对所得性质进行区分,:




(1)区分签约合同属性




对合同进行判定,区分劳务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性质的合同。比如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小于劳务合同,比较容易判定为劳务服务合不能同,个人提供的业务外包分包合同,比较容易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




(2)收入是否作为合同签署与对外履约主体。提供劳务的一方主体通常不会是合同的直接签署对象,而是由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进行签署。例如家长一般是和培训机构签署培训协议,而非与培训机构的某位老师单独签署培训协议;而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一方主体,其通常会与第三方直接签署合同并享受相应合同权利、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如培训机构老师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和家长签署培训协议,并承担合同义务及责任,那么此时该老师获得的收入即为经营所得而不再是劳务报酬所得。




(3)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如个人取得相关所得需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的所得和经营成果挂钩的,其所得应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且从计税依据来看,经营所得是对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利润征税;而劳务报酬所得是对收入扣除固定金额或比率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收入征税。因此,可以以个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来作为交付物是劳务还是成果的辨别标准。


(4)看是否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并作为发票开具主体。




一般而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方,是按支付报酬的一方的要求指收入示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即完成义务,一般不对外就服务质量承担额外的责任,亦不对外开提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而取得经营所得一方,除就其所得需对外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外,亦需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协调,以实现其任务和目标,如服务成果不达预期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经营一方总额需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区分一人完成还是多人协同完成:由团长组织多个人从事同一个任务,将很大程度上将构成经营所得。此时,各方之间无法构成雇佣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因而总额只能是平行合作关系,即等同于将一个任务拆分成各个独立的小任务,由多方平等主体共同认领并交付成果。




(6)自然人提供服务是否自带生产工具和消耗生产物料




自然人提供服务时是否自带工预缴具,是否为服务耗费了生产物料等。




如果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提供服务时自带生产经营工具或耗费了生产经营物料,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


“经营行为”;




如果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未携带任何生产经营工具或消耗物料,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劳务”。




(7)自然人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自然人已经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税务机关办理了临时生产经营税务登记,对外承接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纳税义务,税种认定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上期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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