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宁波市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宁波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高新区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电话医疗机构、养老服工商局务机构;
(六)山宁波市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处罚措施
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工商局围内和禁止燃高新区放烟花爆竹地点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您自觉遵守《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不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举报电话
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应急管理局:12350
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110
海曙区:819电话87110
来源:海曙公安
编辑 一审:应铮
二审:王杨乐 三审:李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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