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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执行机构是(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


近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同一存款人信息管理功能推广的通知》(存保发(2021)10号),明确在全国推广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同一存款人信息管理功能。因此,本文对相关制度和解决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关于存款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主要依据2015年国务院下发的《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步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我国的存款保险投保机构范围、投保存款业务范围、保费费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偿付安排、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自“条例”执行以来,人行要求投保机构需定期报送投保情况相关报表,包括保费情况、被保险存款账户情况以及各类存款的指标统计等。


2020年底,人民银行下发《存款保险同一存款人数据接口规范V1.0(试行)》,上线了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同一存款人信息系统功能,开始在福建和安徽试点报送存款保险相关明细信息。经过近1年的试点,近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同一存款人信息管理功能推广的通知》(存保发(2021)10号),明确在全国推广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同一存款人信息管理功能,以加强对同一存款人的识别和归户统计,系统化、准确地处理存款人信息。


报送内容

从发文来看,本次同一存款人信息采集系统面向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方式可同时支持接口方式和系统excel上传方式,报送内容共包括27张报文,清单如下:




其中,同一存款人数据报文共13张,统计内容包括个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财政、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并区分境内和境外、高管和非高管。其中存款的范围包括各类活期、定期存款、存单、临时存款及应解汇款等,注意包括零余额的存款账户。


同一债权人数据报文共14张,统计内容包括单位存款被质押部分,以及单位贷款、同业往来、人行往来、表外承兑担保、理财产品等业务的客户信息、账户及产品信息、抵质押信息、理财资金投资信息等,以及单独统计财政性存款、社保基金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客户、账户、抵质押信息,抵质押信息需报送到每笔业务流水的维度。注意贷款范围包括透支、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其他贷款,同业业务范围包括存放、拆借、借款、同业存单、代付、同业投资,人行业务范围包括借贷便利、抵押贷款、再贷款、再贴现等,表外业务范围包括承兑、保函、信用证,理财产品包括资管新规前后发行的新老产品。


报送频率

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报送频率,仅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数据报送的准备。但从之前的发文来看,至少金融机构需在《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生成报表。不过,虽然没有明确的报送频率要求,但根据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存款保险信息系统,且需要及时更新,确保在《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后可以快速生成报表数据。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如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联调测试时间安排

根据2021年10号文要求,金融机构需:


2022年3月前


完成内部系统开发和改造


2022年4-7月


联调测试(包括网络联调、数据格式和逻辑校验准确,逐一测试每家机构)


2022年8月


开始试报送(由存保中心各分中心选取部分投保机构试报送,验证报送可行性)


数据质量要求

发文明确在联调测试阶段以及试报送阶段,将对投保机构的报文字段格式、报文接收情况等进行数据质量校验,校验要求约有1100余条,涵盖基础格式校验和业务逻辑校验。因此,各投保机构在数据报送准备阶段应该有效整合需要报送的相关数据资源,准确理解相关报表及接口规范的数据提取范围、格式要求、数据表字段含义等,并对照相关报表及接口规范要求,逐步补足缺失字段内容,尽量减少数据错漏和后续返工的可能。


此外,本次发文对数据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加密、签名处理做了非常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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