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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认缴股权转让后 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引 言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涉及股权的转让问题,股权转让的问题本身就繁冗复杂,又加计税方式的复杂多变,往往让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不知所措或者风险频出而不自知。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取得方式,不同的转让方式,对于税负的计算均有影响,转让过程中收入成本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均易发生合规风险的问题。下文将为诸位介绍企业转让股权中,应该规避的诸多不合规的操作方式。


案 例



01


基本案情


A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协议载明金额为3.2亿元,按1.008亿元转让金额缴纳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0,400.00元,少缴纳印花税109,600.00元。于2015年12月以1.008亿元价格获得B有限公司股权,同时2016年3月将所持有的B有限公司的股权以3.2亿元价格转让给C集团,该项业务少计股权转让收入3.2亿元,少计股权转让成本1.008亿元,扣除应补缴印花税109,600.00元并弥补当年亏损47,548.00元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9,042,85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


02


处理结果


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3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9,6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罚款54,800.00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4,760,713.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七十罚款38,332,499.10元。


03


法律分析


本案例是典型的通过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避税的行为,以转让公司及股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产转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逃避税收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虽然逃避税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税收将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当按照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收。


税 种



01


转让主体为公司法人


转让主体为公司法人的,涉及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附加税费(有增值税的情况)、印花税。


02


转让主体为自然人


转让主体为自然人的,涉及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03


转让主体为合伙企业


转让主体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本身不涉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合规指引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十分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工作,全国的司法活动中也陆续爆发了诸多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从查阅相关案例及团队实务工作,归纳总结出在股权转让中应予以关注的合规操作重点情形。


01


转让价格应符合常理,不能低于对应净资产


在正常的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以远低于常理认知的价格转让股权,特别是以平价或0元转让股权,通常是被认为非正常的股权交易,是目前税务稽查股权转让的重点情形。


02


不能以掩盖股权交易实质,不交或少交相应税负


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往往采取掩盖股权交易实质的行为,达到避税的目的,比如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大额房产土地交易,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通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降低税负,利用税收洼地享受低税率,“股转债”属股转行为但未申报个税,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抵充债务,规避个税,这些行为均会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03


涉及以下行为或事实时,要依法据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1)自然人股权转让的;


2)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的;


3)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的;


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


04


转让行为完成时,要依法据实申报


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的、企业股转协议生效并完成变更后,尚未取得全部转让款的都应依法据实完成申报工作。


05


收入、成本应据实填报,防止低报收入、高报成本的合规风险


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成本确认不符合实际,转让大额不动产时,虚构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以减少所得税,均是合规风险频发点。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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