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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影响损益类科目吗(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什么科目影响营业利润吗)

1.“其他收益”不等同于“政府补助”






2.“其他收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应作具体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需同时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具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取得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等。因此,除了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助外,“其他收益”通常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无论是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还是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都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结合实际判断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具有三个特征: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容易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在实务中进行判断时,应考虑所发生的收益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是否属于根据定额定量从政府获得的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金额是否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等。如果公司产生的“其他收益”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据此,收到的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减免税款等,不应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不能够持续取得的,如债务重组收益,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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