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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与联系)


概述




内容


一、什么是兼营和混合销售?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兼营,什么是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都有哪些区别?


1.兼营


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办法使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1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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