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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对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相同点与区别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举例: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服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举例:超市销售蔬菜,同时销售熟食(盒饭等)。


二、税收处理


从税务处理上来说,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特殊情况: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同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


三、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只能按一个主业税率纳税,而且主业税率很可能是高税率,筹划思路为:将混合销售业务分别交由不同的专业子公司负担,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或者改变主业的性质,适用低税率。或者改变销售关系,将两个销售环节中的一个,付费模式由甲方承担改为乙方承担。比如: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具体思路: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二)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三)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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