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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破产企业如何审计)

本文企业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整理出品。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减少企业破产成本,并规范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宁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减少企业破产成本,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垫付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和破产费用等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


(二)破产费用;


(三)市中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条 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具有临时救助性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仅用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债务人破产案专项件。




第七条 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债务人所如何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破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债务人欠缴的除前款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应及时追偿。对于破产企业尚有一定财产的破产案件,使用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垫付债务人所欠职工劳动债权后,可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第九条 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


(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破产理人工作成本的。


(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报告,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第十条 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审计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市中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适用范围:


(一)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有利害关系人垫付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合计总额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




  •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破产案件,每个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3万元。


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款规定的报酬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标准,但一般不企业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明显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可按该标准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补足。




第十四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支付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


(二)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权人的人数、债权债务的数额、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影响、债务人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处置难易等;


(三)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四)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付,但总额一费用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管理人垫付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调查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差旅费、必要的审计、鉴定、评估费用、档案保管费用等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数额较大的费用必须经市中院严格审查后书面批准,不必要则不能开支。




第十七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




  •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审批



第十八条 市中院成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专门负责对该资金的管理和审核。审核小组由负责破产审判的业务庭、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会议由负责破产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需要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费用的,由管理人视情适时提出申请;需要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


管理人申请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应当向市中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费用的组成情况。


(二)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市中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如何条 专项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告知申请人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定。




第二审计十二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依照本办法审定相关费用后,按财务制度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对管理人的申请经审核没有通过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代管理人先行垫付的破产费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发放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关台帐。




  •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中院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应加强对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监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中院应将破产案件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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