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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1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我们研究制定了《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2月7日


推进基层快递网点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小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政府责任,压实企业主责,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全面推动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实施。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实现本省行政区域内快递业企业及所有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及方式


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上述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代为办理优先参保。


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1.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所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按照不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不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60%确定。其中,用工灵活、流动性较大、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快递员缴费工资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2.缴费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核定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行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及阶段性降低费率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启动阶段(2022年1月-2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制定青海省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备案。建立省级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市州、区县抓参保的协同机制,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督导参保阶段(2022年3月-11月)


3月底前,省邮政管理局完成各地区快递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或备案回执的基层快递网点全面摸底排查数据,并向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供全省快递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或备案回执的基层快递网点数据。4月起,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督促本地区快递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或备案回执的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前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参保情况,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督导检查参保工作。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12月)


12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对推进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参保情况。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快递员群体的合法权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方案实施步骤、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年底实现参保全覆盖。




(二)压实各方责任。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奖补政策、新设网点、督导检查等范畴,作为是否给予资金奖补、是否批准设立新增网点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或备案回执后,应督促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为其各类用工形式的快递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缴费,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各项业务经办效能,推进工伤保险业务网上办理,依法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应依法为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对参保人员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采用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保险责任由所属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企业承担。




(三)强化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建立统筹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适时通报参保情况,共同推进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或备案手续以及依法注销、撤销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反馈本地区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优化经办服务。针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快递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环节,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加强“网办”参保培训,畅通参保绿色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推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语言和形式开展深层次、广覆盖、多途径的政策宣传,并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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