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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383号征地补偿文件(南部山区征地补偿383号文件)

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村里征地补偿款被贪污了,老百姓知道后,该怎么办,他们犯法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告诉大家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知道这些我们就可以依法维权了。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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