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桂林市大市政配套费(广西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19〕1号)、《桂林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桂林市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可遵照本通知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场;


5.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市区范围内所有旅游景区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必须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计次的最低计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可分别以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的停车场只能按计次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计费时间为0:00时-24:00时范围内。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四、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五、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经核准后,方可按相对应的类别实行收费:


1.关于核定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包括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基本内容);


2.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范围包含有物业或车辆停放服务内容);


3.停车场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红线图;


4.属于对外承包经营停车场的,需签订场地使用授权书或租赁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桂林市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七、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八、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样式等进行统一规定。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范围、经营单位、经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市场监管热线12315等内容(详见附件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的样式和内容设置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内容。标价牌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以及其它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须向车辆停放者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对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停放服务费: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环卫等特种车辆。


2.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公共管理事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以及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景区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时段内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收费时段。


2.凡在桂林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其收费标准按照同路段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政策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此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桂林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价费〔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2.桂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计次收费样式、


计时收费样式)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