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应税行为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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