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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哪家好(南京利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南京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丰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Z4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经胡某某介绍,从南京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建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2.3.简要案情:徐某某受项目负责人周某某指使,让他人为南京A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6份共计金额人民币582734元,并用于公司请款报销。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哪家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鼓检知刑不诉〔2015〕21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先后介绍他人以南京四家公司名义向上海A工公司程有限公司、国电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好23份普通发票,票面金额3071593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事务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利丰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阙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4.3.简要案情:阙某某作为南京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经理,通过他人代理联系购买了由郑州B广告有限公司虚南京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份哪家,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阙某某作为南京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知识产权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韦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19〕16号)


5.3.简要案情:韦某某委托张某某帮忙,找到可虚开发票的苏州B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江苏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2636966.4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樊某甲虚开发票案


6.2好.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事务2014〕1号)


6.3.简要案情:樊某甲为取得工程款,授意他人,让他人为项目部虚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23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1265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7.1.案例七: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116号)


7.3.简要案情:赵某某因离任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交接需要,经过他人介绍,让他人以江苏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服务发票至A乳业。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A乳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张某甲虚开发票案


8.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30号)


8.3.简要案情:张某乙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179705元。张某甲明知张某乙为他人虚开发票,仍为其代取走账资金、寄递相关发票。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公司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南京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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