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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他命商标注册查询系统(维他命是维他奶公司的吗)





编辑 | 朱弢




红牛饮料诞生于泰国,进军中国市场20余年间,早已家喻户晓。但从2015年开始,红牛品牌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与其在中国的原合作方——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彬集团”)出现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双方主要控制人曾共同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他命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红牛品牌。由此产生的诉讼案由涵盖合资期限、商标、股权、破产清算等,总数超过2的0起。




《财经》记者获悉,2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级法院”)对双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由华彬集团设立并控股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江苏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红牛公司”)(以上三方合并简称“三被告”)存在侵犯天丝公司红牛相关商标的行为,在红牛相关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高级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在维他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相关标识,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变更企业名称,新企业不得再含有“红牛”字样,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双方争议由来已久。2018年8月,红牛维他命公司将天丝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是其资产。此案经过北京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确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天是丝公司所有。此后,天丝公司发起一系列针对“红牛”商标侵权的关联诉讼。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浙江维他命高级法院一审判决所涉当事方均表示将上诉。




诉讼长跑



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中,天丝公司起诉称,其享有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长期、广泛使用,在中国国内相关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1993年起,天丝公司在中国陆续注册并持有了涉案红牛相关商标,对这些商标享有清晰、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三被告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在生产厂区显著位置及产品外包装上大量、突出使用与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商标权。




天丝公司还称,三被告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红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获得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丝公司作出一系诉讼请求,包括,红牛江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天丝公司“红牛”“REDBULL”及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红牛公司和杭州红牛公司及一家杭州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天丝公司“红牛”“REDBULL”及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立即销毁侵犯天丝公司“红牛”“REDBULL”及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包装、宣传材料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是变更企业名称;三被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6亿元。




三被告辩称,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是由双牛图、英文“REDBULL”、简体中文“红牛”自上而下排列构成的平奶面商标,以及由金罐红牛饮料整体外观构成的立体商标,与天丝公司主张权利的7枚红牛系列商标并不相同。案外人红牛维他命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红牛维他命公司对红牛饮料、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家经营权,且该公司与天丝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亦仍处于有效期内。天丝公司对三被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知情,还曾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形。




对于被诉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三被告辩称,其使用与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商标相同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系行业内的惯常做法,具有商业合理性。在中的国消费者的认知中,红牛饮料的出品方为红牛维他命公司而非天丝公司,且消费者大多以商标而非字号来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被告对“红牛”字号的使用并没有损害天丝公司利益,反而使得红牛品牌增值,天丝公司从中获利。此外,天丝公司对三被告使用“红牛”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自始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属于对这一行为的认可。据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自2016年立案以来,经历了管辖权异议、反诉、出现关联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驳回天丝公司起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重新立案等复杂诉讼程序。




除了此案,天丝公司自2016年以来,分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北、北京、吉林、广东、黑龙江等地的红牛关联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公司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这些案件仍在审理程序中。




此红牛已非吗彼红牛



金色罐体,两只红色的公牛头对头顶在一起,下方名称显示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这是中国消费者常常看到的红牛饮料产品,也是最为经典的一款商品。一审判决书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北京红牛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42亿余元、169亿余元,其中这款金罐红牛的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38亿余元、163亿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正是此款饮料。三被告使用相关红牛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案件的核心问题。




浙江高级法院确认,三被告在使用的红牛商标,读音、含义、整体结构及包含的图形、文字要素等,分别与天丝公司拥有的相关商标近似或相同。红牛系列商标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故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红牛之争源于双方合作出现裂隙。




浙江高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及,本案源于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争议。根据双方长期以来的商业合作安排,红牛维他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红牛饮料生产经营所得,本应通过以“销售额*费率”方式计算得出商标许可使用费,分成给天丝公司。为确保收益,天丝公司禁止红牛维他命公司将红牛系列商标转授权给其他主体使用。




然而,红牛维他命公司在与红牛江苏公司的委托生产合同中,确立了红牛江苏公司直接供货给北京红牛公司的产销模式安排,使得红牛江苏公司成为独立于红牛维他命公司的直销主体,以致其销售收入未计入天丝公司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基数,实现“体外循环”,进而导致双方合作的破裂,并引发系列诉讼。




浙江高级法院在对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评判后认为,根据双商标注册方签署的多份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涉案商标的许可期限为2016年10月6日。在期限届满后,未经天丝公司许可,红奶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三被告为何败诉





天丝公司与三被告本是合作关系,最终合作破裂。红牛维他命公司虽然是本案的涉案人,但浙江高级法院在一审中认为,三被告实施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完全自发自主,而是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经营安排存在密切关联,并具有较高的协同性。就红牛江苏公司在运营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其由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华彬集团投资设立,系中国的红牛饮料生产基地之一,其设立目的即为负责红牛饮料的生产罐装。




法院认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红牛江苏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均依据其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公司签订的《红牛饮料委托生产合同》进行,根据合同安排,红牛江苏公司生产红牛饮料的数量、原材料、包装物料、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均由红牛维他命公司确定,产品均按照后者的要求出售给北京红牛公司,而不得自行销售。天丝公司亦将红牛江苏公司、北京红牛公司等与红牛维他命公司视作一个共享商业利益的集团。因此,红牛江苏公司在商业运营体系中的地位既不同于独立实施商标使用行为的生产厂家,也不同于贴查询系统牌加工的代工厂,其受红牛维他命公查询系统司委托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依附于红牛维他命公司的整个运营体系安排进行生产和销售,服务于红牛维他命公司的整体商业利益。




在至2016年10月6日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红牛维他命公司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关联公司华彬集团陆续设立了一批以“红牛”作为企业字号的下游公司,负责红牛饮料在不同地区的生产、销售事项,形成了一种集团化的经营模式。三被告的经营活动及对“红牛”字号的使用均系经由红牛维他命公司的授权。因此,其作为“红牛”集团化运营体系的成员,将“红牛”注册为企业字号具有商业合理性。




法院认为,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商誉,有赖于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公司长期以来的共同投入。天丝公司作为品牌创始人,其研发设计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为红牛品牌市场价值的产生奠定了重要基础。作为红牛品牌在中国的实际经营主体,红牛维他命公司在1996年成立至2016年许可期限届满的20年间,一直依据天丝公司的授权开展红牛饮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其对“红牛”字号与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不仅显著提升了红牛吗品牌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也使得国内相关消费者将红牛品牌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建立了稳定联系。在这20年中,三被告并无恶意攀附天丝公司的商誉。




2016年10月6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公司突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限制,未经天丝公司同意,继续授权红牛江苏公司等使用商标的行为,已经缺乏相应的权利基础来源。三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延续使用“红牛”字号,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因素,继续使用客观上势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涉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冲突,浙江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三被告的字维他号使用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应认定其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红牛江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丝公司所享有的涉案红牛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北京红牛公司、杭州红牛公司、杭州联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天丝公司所享有的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红牛”字样;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争议由来以久



天丝公司和华彬集团围绕红牛的合作始于1995年,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与华彬集团掌门人严彬达成合作,合资成立红牛维他命公司。许家负责提供商标授权、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财务支持,严彬负责红牛维他命公司实际运营。彼时,红牛在中国的运营主体即为红牛维他命公司。




2016年10月6日,天丝公司在对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商标授权到期之后,不愿再与严彬继续合作。进而围绕“红牛”商标权属,双方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诉讼车轮战。




其中就包括2018年8月,红牛维他命公司将天丝公司诉至北京高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是其资产,如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共有。




红牛维他命公司在起诉中提出,其与天丝公司在1995年、1998年签订的合资合同中约定“红牛系列商标”属于该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对其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天丝公司最先在中国注册了“Red Bull”商标,后申请注册了“紅牛 斗牛图的组合商标”,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广又注册了简体的“红牛”字体商标。




红牛维他命公司同时表示,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该公司及相关企业为“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的设计、获准注册、发展及不断增值作出了持续、决定性和实质性的贡献,理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红牛维他命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约120个防御性的红牛系列关联商标,为保护红牛品牌所支出的打假维权费已经累计达到1.83亿元,并对红牛品牌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达到123.29亿元。该公司据此认为,天丝公司应承担其中37.53亿元的广告费用。商标注册




北京高级法院审理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公司许可取得天丝公司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为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占领市场,获取竞争优势,维他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但是,商誉依附于商标存在,而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因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而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指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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